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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9日 10:06    点击次数:     

校教字〔2017〕38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研究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研究生新生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可予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同意者;

(二)自愿到基层部门或西部地区工作锻炼,有接收单位者;

(三)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愈者;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持入伍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申请,或到入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征兵办公室在新生报到日期前以公函形式寄送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保留入学资格至学生退役后2年。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工作处提出入学申请,同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不能入学的理由已经消除;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状况诊断证明。符合以上条件者,由研究生工作处审核,签发入学报到通知书,按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二)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三)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四)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五)其他不符合入学资格要求者。

第八条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户口和档案一律退回人事档案原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九条每学期正式上课前,研究生要交清本学年的学费,并凭收款收据和本人研究生证在规定时间到研究生工作处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十一条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研究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若提前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进行答辩,可准予提前毕业,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也可延长在校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予注册并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对休学创业学生的学习年限比正常的学习年限放宽3年;应征入伍的学生学习年限按国家有关文件办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研究生入学一个月内,导师按照培养方案及学位论文工作相关规定,结合研究生研究方向和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研究生要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规定的课程教学、实验教学、学位论文等各项教学科研环节。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五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每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必修的学位课程(包括公共课)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依据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采取口试、笔试,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既可以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以综合平时的测试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研究生课程的免修、缓考、重修有关规定:

(一)免修。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并报学位点负责人和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可以免修。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学位点负责人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考核试卷用正常时间考核的另一套试卷。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三)重修。研究生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重修。根据下一学年的授课安排,参与低年级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同堂同卷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且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湖南工程学院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须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要求转到外单位学习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位点同意,送研究生工作处审查,报主管校长同意,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公示,并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由拟转入的培养单位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须向我校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工作处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位点同意,报主管校长同意,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公示,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校内确需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学位点同意,送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同意,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请病假和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6周。请假须递交书面请假报告:1周以内,经指导教师同意后,由学位点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2周内,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批准;请假2周以上,由研究生工作处会同导师、所在学位点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研究生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向准假人销假。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违反请假制度缺课,作旷课处理。无论是在上课期间、企业实践阶段、论文阶段、政治学习或学校组织的其他必须参加的活动期间,凡无故缺席一天者,均按旷课六学时计算。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的考勤由任课老师和学位点负责;企业学习和论文期间的考勤由指导教师和学位点负责。学位点对旷课研究生及时查明原因,并加强教育,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确诊,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六周的;

(三)经批准短期因私出国超过四周者;

(四)在学习期间,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怀孕、生育的;

(五)经医生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

(六)申请创业的研究生经批准者;

(七)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八)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均需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学位点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学。因病休学应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并提出休学建议,因怀孕休学应提交所在单位计生部门发给的准生证明,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全日制脱产研究生经同意休学的,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并不得参加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因病休学研究生一般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费用本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因培养不便或特殊原因,休学期满后还需延长休学时间者,可申请继续休学1学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创新创业、应征入伍除外)。

第三十三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学位点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由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病休学研究生办理复学手续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且由导师、学位点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章 退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2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3门课程考核不合格,或2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有1门不合格;

(二)无故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含50学时);

(三)经中期考核不宜继续攻读硕士专业学位;

(四)在科研工作或学位论文中伪造实验数据,经教育仍不改悔;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六)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归;或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

(七)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

(八)新学期开学后,无故超过2周不按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十)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退学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人、导师、学位点负责人或研究生工作处提出,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离校,学校按有关规定签发相关证明。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四十条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签发起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经本人在预计毕业前3个月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点组织考核,二级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工作处批准,方可组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二条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学分且成绩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培养方案的规定年限,由本人和导师提出申请,经学位点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间,需按有关规定缴纳培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如实填写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申请表,各学位点、学院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其毕业并发给学历证书。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其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经重新答辩,通过者,可换发学历证书。

退学的研究生已学满1学年,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但对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因某种原因而中断学习、学习未满1年者,或虽满1年但成绩不合格者,或被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因学术不端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学位者,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工作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工程学院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湖南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教字〔2013〕35号)同时废止。与以前的其他规定相冲突的,则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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