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本科生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湖南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研究生教育、学位点建设的专门机构。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超过25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院专家组成。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位办挂靠研究生工作处,学位办主任由研究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处牵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教务处牵头,有关部门协助工作。
(四)其他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确定
1. 有硕士或本科专业的教学院(部、中心)学术分委员会负责人、研究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处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2.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是相关学科具有正高职称、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专家、学者;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应充分覆盖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3. 学位办汇总候选人情况上报校学术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须进行换届;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其在委员会的职务自动更替;委员因出国一年以上、或年满60周岁或健康原因等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委员如在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中出现严重失职行为,则须撤销其委员资格。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变更和换届工作由学位办组织进行。
三、工作职能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组织制订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决议处理学士、硕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五)审批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六)作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八)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查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三)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负责学位点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
(四)受理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工作;
(五)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四、议事方式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任委员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湖南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