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学位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特设立湖南工程学院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与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相关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硕士学位点建设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超过20人,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有硕士专业或承担了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教学院负责人、学位点负责人和校内、校外指导教师代表组成。
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秘书由研究生工作处处长担任。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中,必须含有一定数量的企业指导教师。
第四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有关硕士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受理有关人员对硕士学位的申请,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受理有关硕士学位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建议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
(四)审议新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审议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报材料;
(六)组织评审及推荐研究生教育涉及的有关质量工程项目及优秀学位论文等;
(七)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八)审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九)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五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硕士学位授予等事宜。
第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或其他有关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成员必须达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视为有效。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任委员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